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2民初2603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住湖南省祁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云,兴国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省欣达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中山西路3-8、3-9。
法定代表人:胡勇,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欣达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其已和雇主姜卯达成赔偿协议。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勇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邱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