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欣达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省欣达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5民初5445号 原告:***。 被告:江西省欣达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省欣达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以错列被告为由撤回对被告江西省欣达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省欣达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