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811执1046号
申请人:安庆市莲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69030743H。
法定代表人:汪桂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安庆市莲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暂未发现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0811民初24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章文凯
审判员 黄 魏
审判员 方 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叶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