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民终9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庆华,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梦媛,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市莲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汪桂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光明,安徽明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安徽明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何正威,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原审被告:安庆市桥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白泽湖乡石塘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庆市莲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何正威、安庆市桥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8)皖0811民初2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560元,减半收取1428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勤勤
审 判 员 王纯兵
审 判 员 查世庆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候永言
书 记 员 刘 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