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811财保100号
原告:安庆市莲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汪桂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
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莲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庆市莲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货币资金5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莲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5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文忠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文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