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与安庆市莲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0-29
***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6566-1号
原告:**爱,男。
委托代理人:孙云鹏,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春安,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莲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檀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平平,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656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该案已经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何正威名下的皖H×××××号东风本田轿车的查封。
审 判 长 范 永
人民陪审员 韩效胜
人民陪审员 刘双贵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