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6566-2号
原告:**爱,男。
委托代理人:孙云鹏,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莲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檀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平平,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爱诉被告安庆市莲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皖北煤电恒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大驴、何正威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爱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何正威名下的皖HXXXXX号东风本田轿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本人名下的皖LXXXXX号东风本田轿车一辆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何正威名下的皖HXXXXX号东风本田轿车一辆予以扣押;
二、对原告**爱名下的皖LXXXXX号东风本田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赠与、毁损。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范 永
人民陪审员 韩效胜
人民陪审员 刘双贵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