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莲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安庆市莲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811执1046号 申请人:安庆市莲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南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6903074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安庆市莲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暂未发现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0811民初24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