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莲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庆市莲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民终9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市莲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原审被告:安庆市桥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白泽湖乡石塘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庆市莲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安庆市桥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8)皖0811民初2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560元,减半收取1428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