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02民初338号
原告:上海先科桥梁隧道检测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天目中路。
法定代表人:邹常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雅雯,该公司技术员。
被告:上海同炬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中山北二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昌市大桥管理处,住所地:南昌市抚生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先科桥梁隧道检测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同炬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市大桥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上海先科桥梁隧道检测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先科桥梁隧道检测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由原告上海先科桥梁隧道检测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先科桥梁隧道检测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1120元,退回原告上海先科桥梁隧道检测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1120元。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