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先科桥梁隧道检测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先科桥梁隧道检测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724执21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先科桥梁隧道检测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邹常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住江西省南昌市。
被执行人:***,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本院在执行(2017)湘0724执21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先科桥梁隧道检测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0724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上海先科桥梁隧道检测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设备租赁费、材料费和民工工资2973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既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股权、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将对本案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认为,依照本案的情况,本案的执行程序可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欧高付继续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鄢澧舫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孙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