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赣0112民初724号
原告上海先科桥梁隧道检测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正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先科桥梁隧道检测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先科桥梁隧道检测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先科桥梁隧道检测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上海先科桥梁隧道检测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 波
书记员 金香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