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申16号



申请人:**,女,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已退休,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27329。

法定代表人:徐鹏飞,董事长、党委书记。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京0108民初449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中引用的相关制度是《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工作餐补贴管理办法(版次:1)》(以下简称《工作餐补贴文件》),但该文件适用范围是“公司全体员工”,并未提到退休职工。因此被申请人无权单方面决定“退休后饭卡余额不能提现”,因为这样做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是无民主程序、无有效公示,不具有合法性、有效性,被申请人无权扣押申请人饭卡余额。原审判决以并不完善的《工作餐补贴文件》(未提到退休职工)为依据驳回申请人主张,属于事实认识与法律适用错误。由于《工作餐补贴文件》仅规定在职职工禁止发现金,申请人不可能事先知晓退休后也不可以提现,导致申请人在退休前未将饭卡内金额消费完,误以为退休后可以提现。申请人未将饭卡内金额在任职期间花完,是被申请人自身错误造成,申请人无过错。饭卡内资金属于福利,也是薪酬的一部分,是职工通过劳动,获得的酬劳,应当属于员工个人所有。若退休后还不允许提现,只可以回中核公司消费或到价格虚高的网站消费,薪酬的意义无法体现。在原审期间,原审法官违反了法定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中核公司给予职工的工作餐补贴系中核公司在**在职期间充值到其就餐卡中,可以按指定方式消费,而不能提现,这是中核公司给予**的福利,并非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工资。并且现就餐卡中的余额,**仍可以通过指定方式进行消费,仍属于**所有。再审申诉过程中,**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原审判决存在错误。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申 张

审 判 员 侯 镜

审 判
员 罗海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蔡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