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申16号



申请人:**,女,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已退休,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27329。

法定代表人:徐鹏飞,董事长、党委书记。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京0108民初449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中引用的相关制度是《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工作餐补贴管理办法(版次:1)》(以下简称《工作餐补贴文件》),但该文件适用范围是“公司全体员工”,并未提到退休职工。因此被申请人无权单方面决定“退休后饭卡余额不能提现”,因为这样做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是无民主程序、无有效公示,不具有合法性、有效性,被申请人无权扣押申请人饭卡余额。原审判决以并不完善的《工作餐补贴文件》(未提到退休职工)为依据驳回申请人主张,属于事实认识与法律适用错误。由于《工作餐补贴文件》仅规定在职职工禁止发现金,申请人不可能事先知晓退休后也不可以提现,导致申请人在退休前未将饭卡内金额消费完,误以为退休后可以提现。申请人未将饭卡内金额在任职期间花完,是被申请人自身错误造成,申请人无过错。饭卡内资金属于福利,也是薪酬的一部分,是职工通过劳动,获得的酬劳,应当属于员工个人所有。若退休后还不允许提现,只可以回中核公司消费或到价格虚高的网站消费,薪酬的意义无法体现。在原审期间,原审法官违反了法定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中核公司给予职工的工作餐补贴系中核公司在**在职期间充值到其就餐卡中,可以按指定方式消费,而不能提现,这是中核公司给予**的福利,并非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工资。并且现就餐卡中的余额,**仍可以通过指定方式进行消费,仍属于**所有。再审申诉过程中,**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原审判决存在错误。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申 张

审 判 员 侯 镜

审 判
员 罗海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蔡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