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昌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海昌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06执206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海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向泽保。
被执行人魏三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海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向泽保、魏三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向泽保、魏三明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浙0206执206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敏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柴泽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