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昌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海昌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702民初3697号
原告:***,男,1980年6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强,江西明理(赣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浙江海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80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肖宇和,男,1976年9月18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
原告***与被告浙江海昌建设有限公司、肖宇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严慧
审判员彭行方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奚伟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