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昌建设有限公司

嘉善县魏塘镇蒋丽胶合板厂与浙江海昌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21民初1703号
原告:嘉善县魏塘镇蒋丽胶合板厂,住所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南暑村丁家浜3号。
经营者:***,女,1965年5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系该厂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嘉善县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海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夹城巷19号104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嘉善县魏塘镇蒋丽胶合板厂与被告浙江海昌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嘉善县魏塘镇蒋丽胶合板厂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海昌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县魏塘镇蒋丽胶合板厂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善县魏塘镇蒋丽胶合板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345元,减半收取7173元,由原告嘉善县魏塘镇蒋丽胶合板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