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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执12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523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审判过程中,本院作出(2020)鲁0523民初114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在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鑫园支行账户62×××32内存款6060元至广饶县法院指定账户。 扣划被执行人***在浦发银行东营分行账户74×××11内存款1050元至广饶县法院指定账户。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户名:广饶县人民法院;账号:31×××06)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燕 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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