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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执122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广饶县人民法院(2020)鲁0523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07568.50元,执行到位4060.00元。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2020年7月2日、8月4日、9月16日、10月1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有部分银行存款。本院于9月21日冻结被执行人***在中信银行东营分行营业部账号73×××11内存款616044.50元(实际控制633.36元);冻结被执行人***在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路支行账号66×××74内存款616044.50元(实际控制544.37元);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东营东城支行营业部账号20×××29CNY0内存款616044.50元(实际控制537.17元);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账号62×××62内存款616044.50元(实际控制229.24元);冻结被执行人***在***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62×××09内存款616044.50元(实际控制300.93元);冻结期限均为一年。10月20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在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鑫园支行账户62×××32内存款6060.00元至广饶县法院指定账户;扣划被执行人***在浦发银行东营分行账户74×××11内存款1050.00元至广饶县法院指定账户。10月21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营分行账户16×××33内存款1437.00元至广饶县法院指定账户。10月22日,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安居支行账户62×××35内存款3989.00元至广饶县法院指定账户。以上共计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536.00元,扣除申请执行费8476元,余款4060元已过付于申请人。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股票、证券等其他财产。被执行人名下车辆鲁E×××××,本案已于审理阶段查封。经向广饶县自然资源局、广饶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查询,及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0年7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