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升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铅山分公司、某某、江西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4民初6260号





原告:上海升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邦传。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铭。
被告:江西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铅山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振华。
被告:***。
被告:江西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文珍。
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升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升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惠平






书 记 员


闻 强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