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赣1121行初114号
原告江西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镇新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5772394150Q。
法定代表人汪文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洪学勇、刘振涛,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横峰县自然资源局,住,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兴安街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925014784280R。
负责人李贤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一文,江西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晓勇,该局副局长。
第三人横峰县蓝丰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代理人邓立明、廖枝文,江西壹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横峰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一案中,2019年10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币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永进
人民陪审员 廖远贵
人民陪审员 连红根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罗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