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横峰县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赣1121行初114号

原告江西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镇新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5772394150Q。

法定代表人汪文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洪学勇、刘振涛,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横峰县自然资源局,住,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兴安街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925014784280R。

负责人李贤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一文,江西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晓勇,该局副局长。

第三人横峰县蓝丰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代理人邓立明、廖枝文,江西壹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横峰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一案中,2019年10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币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永进

人民陪审员  廖远贵

人民陪审员  连红根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罗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