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7民初5565号
原告:**,男,1983年5月7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谭 炼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税思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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