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7民初5565号 原告:**,男,1983年5月7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谭 炼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税思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