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升渤贸易有限公司与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民抗11号 抗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升渤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上海岭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2。 申诉人上海升渤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岭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2864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沪检民监[2022]3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岚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霞 书 记 员 刘 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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