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民抗11号
抗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升渤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上海岭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2。
申诉人上海升渤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岭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2864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沪检民监[2022]3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岚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霞
书 记 员 刘 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