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刘彬与某某、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53民初2719号 原告:刘彬,男,1974年8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所。 被告:***,1966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睿,重庆乐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2088号中阳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5675307XB。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受理原告刘彬与被告***、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彬在本院通知时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减交、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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