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53民初2719号
原告:刘彬,男,1974年8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所。
被告:***,1966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睿,重庆乐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2088号中阳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5675307XB。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受理原告刘彬与被告***、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彬在本院通知时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减交、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