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602民初832号
原告:鹰潭市小木匠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343183582D,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信江新区纬五路6号鼎宏大厦1**112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财,江西赣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5675307XB,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赣东大道2088号中阳广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
被告:鹰潭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083928241M,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信江新区龙虎山北大道与铜兴路交叉口民***1栋1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鹰潭市小木匠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鹰潭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原告鹰潭市小木匠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鹰潭市小木匠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刘玥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