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1002民初340号
原告江西和正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湖坊工业园A区1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MA394CHTO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2088号中阳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5675307X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江西和正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江西和正电器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以本案双方当事人正进行案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和正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和正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215元,减半收取13607.5元,由原告江西和正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