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823民初2288号
原告:安徽益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十里墩镇军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566357340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悦(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悦(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2088号中阳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5675307X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泾县泾川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泾县泾川镇卫生院),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泾川镇**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729486354609B。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益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泾县泾川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益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0元,2023年11月29日安徽益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益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益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14434元),由原告安徽益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安徽益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剩余案件受理费13284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