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星不锈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金星不锈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西金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111执14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金星不锈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西金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金星不锈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西金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赣0111民初9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金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金星不锈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剩余货款310000元及违约金93000元;
二、驳回原告江西金星不锈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9496元,减半收取4748元,由被告江西金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360元,原告金星不锈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承担1388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10月17向申请执行人江西金星不锈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送出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2019年10月17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江西金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2月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西金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房产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证券等信息。
3、2019年10月18日本院电话传唤被执行人江西金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法院了解情况并申报财产,电话无人接听,本院执行人员到该公司调查发现该公司未有人在。
4、2019年11月1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江西金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2019年12月11日,本院依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5、2019年12月5日,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且清楚该案件执行情况,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及下落,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至2019年12月5日,本案执行标的40636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0元,剩余406360元及相应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不动产产权情况表、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及执行笔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终结执行后,原有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到期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到期日之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申请,否则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进
审判员熊军
审判员*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