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星不锈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金星不锈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西金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111执145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金星不锈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西金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江西金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本(2019)赣0111民初95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金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收入及存款人民币40.3万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360元,申请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熊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