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晋06执恢37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22027391R,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9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同市焦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183231XL,住所地朔州市怀仁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市焦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大同市焦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内容如下:大同市焦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在正常经营情况下,从2023年9月起每月履行本案债务50万元,直至本息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晋06执恢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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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春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自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