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陕0329民初297号 原告:**,男,生于1969年5月,住麟游县。 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9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22027391R。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已和解,纠纷已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