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某某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3民初14983号之三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南**(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30元,减半收取4665元、保全费3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