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内0402民初9097号
原告赤峰市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赤耀危险废物治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赤峰市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市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市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2-案件受理费2533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2668元。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赵丽萍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