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内0402民初909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市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市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市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市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2-案件受理费25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赤峰市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