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9民初5696号
原告:翁***科然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翁***乌丹镇山嘴子。
法定代表人:马志江,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阳,内蒙古赫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市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友谊路中段东侧(中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四楼)。
法定代表人:王华春,系董事长。
被告:赤峰元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哈河大街北侧(天义汽车客运站办公楼十二楼)。
法定代表人:朱继昌,系公司经理。
原告翁***科然养殖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市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赤峰元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翁***科然养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翁***科然养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佳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朱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