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翁某某科然养殖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9民初5696号
原告:翁***科然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翁***乌丹镇山嘴子。
法定代表人:马志江,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阳,内蒙古赫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市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友谊路中段东侧(中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四楼)。
法定代表人:王华春,系董事长。
被告:赤峰元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哈河大街北侧(天义汽车客运站办公楼十二楼)。
法定代表人:朱继昌,系公司经理。
原告翁***科然养殖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市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赤峰元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翁***科然养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翁***科然养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佳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朱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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