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滨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龙飞与哈尔滨滨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确认股东资格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南执字第1495号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滨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89-7号a栋5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6月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女,1964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三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哈尔滨滨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股东资格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人提出申请执行时主体错列,故申请法院撤回执行案件重新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14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徐辉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孟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