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滨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龙飞与哈尔滨滨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哈尔滨滨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16

***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南执字第1991号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南岗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滨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89-7号A栋5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16日生,汉族,哈尔滨滨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6月3日生,汉族,哈尔滨发电厂工人,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女,1964年10月2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三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滨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同意配合法院工作,但办理变更工商登记需要一定程序和时间,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三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钒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