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东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东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刘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黑0110执959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东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志,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丽,女,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东北林业大学教师,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东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丽已经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东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执9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景志新
审 判 员  魏国涛
代理审判员  魏翔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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