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拓基赢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县新创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市**赢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县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新2123民初1028号
原告:***县新创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工业园区孵化中心研发中心2楼208室。
法定代表人:王孝和,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雪菲,新疆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赢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县分公司,营业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西北路西侧滨河小区步行街一段6#。
负责人:匡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军,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淮北市**赢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古城路1栋102室。
法定代表人:周应亮,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县新创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创源建材公司)与被告淮北市**赢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县分公司(以下简称**赢造***分公司)、被告淮北市**赢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新创源建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雪菲、被告**赢造***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赢造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创源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566197.8元,违约金66680元;2.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57400元,逾期付款利息5765元;3.诉讼费、邮寄送达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至10月,二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共计666797.88元的加气块,经二被告确认,2018年尚欠566197.8元的货款未支付。根据双方于2018年6月10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的约定,二被告若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承担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即66680元。2019年二被告从原告处购买57400元的加气块,2019年11月18日被告以开具转账支票的形式向原告付款,但该转账支票为空头支票,原告未能承兑,应从开票之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5765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自2019年11月19日至2021年12月19日)。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货款无果,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约,应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金及利息。
**赢造***分公司辩称,对两笔欠款本金均无异议,违约金和利息过高,应该按照年利率3.75%计算,违约金按照法律规定应予调低,保全费不是必要费用。该工程是**赢造公司承接,因为**赢造公司在安徽省,在新疆没有印章办理手续不方便,所以由**赢造***分公司签订相应合同,办理支付手续并支付相关货款。应该由**赢造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赢造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10日,甲方**赢造***分公司(买方)与乙方新创源建材公司(卖方)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约定:2.货款结算方式,按下列第(C)项执行,即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供货,按月支付货款,每月25日对账,次月5日前支付全部货款。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约定:2.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九条第2款,应向乙方支付协议总价款10%的违约金。2018年10月30日,经双方对账确认,合同销售金额为666797.88元,**赢造***分公司欠货款566197.8元。2019年**赢造***分公司从新创源建材公司购买加气块57400元,2019年11月18日**赢造***分公司开具57400元转账支票,但未能承兑。新创源建材公司申请了诉前保全,支付保全申请费4000.21元。
本院认为,**赢造***分公司对两笔欠款本金无异议,**赢造公司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对新创源建材公司主张的两笔欠款566197.8元和57400元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何确定案涉债务的清偿主体;原告主张的利息、违约金及保全费是否应予支持。
关于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本案中,**赢造***分公司系案涉合同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依照前述规定,可以先以其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不足以承担的部分再由**赢造公司承担。
关于焦点二。1.关于违约金,**赢造***分公司与新创源建材公司的合同对违约金有明确约定,即合同总价款的10%。本案中,自双方结算至今已近四年,该违约金不属于过高情形,对**赢造***分公司调低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按照该约定,以合同总销售金额666797.88元计算,**赢造***分公司应支付违约金66680元。2.关于利息。案涉第二笔货物没有约定付款时间,2019年11月18日**赢造***分公司开具承兑支票,可以视为**赢造***分公同意付款,对新创源建材公司主张以开票之日为付款时间予以支持。由于双方对该笔交易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可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新创源建材公司主张按4.75%计算2019年11月19日至2021年12月1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5765元,并未超出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对**赢造***分公司利息过高的抗辩不予采纳。3.关于保全费。保全措施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案纠纷系因**赢造***分公司违约而引发,新创源建材公司为此支付的保全申请费,属于**赢造***分公司违约给新创源建材公司造成的损失,新创源建材公司就其负担的保全申请费4000.21元提出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新创源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淮北市**赢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县分公司支付原告***县新创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566197.8元及违约金66680元;
二、被告淮北市**赢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县分公司支付原告***县新创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57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765元;
三、被告淮北市**赢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县分公司支付原告***县新创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保全申请费4000.21元;
四、对上述判决主文所涉款项,被告淮北市**赢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县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的部分由被告淮北市**赢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0.21元,由被告淮北市**赢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县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    斌    海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阿依加玛力·伊力哈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