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拓基赢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庆丰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淮北市**赢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603民初183号
原告:安徽庆丰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德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战国,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法,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赢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应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李祥坤,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铭,安徽胡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鑫,安徽胡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原告安徽庆丰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市**赢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祥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徐继东
审 判 员 唐晓芳
审 判 员 潘红梅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余颖秀
书 记 员 董雨龙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