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6执91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北方汇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钻石城数码港26号。
法定代表人:宋学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艳玲,女,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淮北市**赢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古城路1栋102室。
法定代表人:况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淮北市**赢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县西北路西侧滨河小区步行街一段6#。
法定代表人:匡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的(2021)新0106民初12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淮北市**赢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市**赢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904819.69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雷俊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樊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