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拓基赢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淮北市**赢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县新创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新21民终2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北市**赢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西北路西侧滨河小区步行街一段6#。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县新创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工业园区孵化中心研发中心2楼208室。 法定代表人:**和,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淮北市**赢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古城路1栋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上诉人淮北市**赢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赢造建筑公司***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县新创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创源建材公司)、原审被告淮北市**赢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造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2022)新2123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赢造建筑公司***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新创源建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赢造建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赢造建筑公司***分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县人民法院(2022)新2123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中第二项判决,依法改判**赢造建筑公司***分公司不承担货款利息5,765元。事实与理由:**赢造建筑公司***分公司与新创源建材公司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中未约定第二笔款项违约金及利息,新创源建材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一审判决第二项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清事实,支持**赢造建筑公司***分公司的上诉请求。 新创源建材公司辩称,**赢造建筑公司***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赢造建筑公司未到庭应诉答辩。 新创源建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赢造建筑公司***分公司和**赢造建筑公司立即向新创源建材公司支付货款566,197.8元,违约金66,680元;2.判令**赢造建筑公司***分公司和**赢造建筑公司立即向新创源建材公司支付货款57,400元,逾期付款利息5,765元;3.诉讼费、邮寄送达费、保全费由**赢造建筑公司***分公司和**赢造建筑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6月10日,甲方**赢造建筑公司***分公司(买方)与乙方新创源建材公司(卖方)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约定:2.货款结算方式,按下列第(C)项执行,即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供货,按月支付货款,每月25日对账,次月5日前支付全部货款。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约定:2.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九条第2款,应向乙方支付协议总价款10%的违约金。2018年10月30日,经双方对账确认,合同销售金额为666,797.88元,**赢造建筑公司***分公司欠货款566,197.8元。2019年**赢造建筑公司***分公司从新创源建材公司购买加气块57,400元,2019年11月18日**赢造建筑公司***分公司开具57,400元转账支票,但未能承兑。新创源建材公司申请了诉前保全,支付保全申请费4,000.21元。 一审法院认为,**赢造建筑公司***分公司对两笔欠款本金无异议,**赢造建筑公司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一审法院对新创源建材公司主张的两笔欠款566,197.8元和57,400元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何确定案涉债务的清偿主体;新创源建材公司主张的利息、违约***全费是否应予支持。 关于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本案中,**赢造***分公司系案涉合同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依照前述规定,可以先以其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不足以承担的部分再由**赢造公司承担。 关于焦点二。1.关于违约金,**赢造建筑公司***分公司与新创源建材公司的合同对违约金有明确约定,即合同总价款的10%。本案中,自双方结算至今已近四年,该违约金不属于过高情形,对**赢造建筑公司***分公司提出调低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按照该约定,以合同总销售金额666,797.88元计算,**赢造建筑公司***分公司应支付违约金66,680元。2.关于利息。案涉第二笔货物没有约定付款时间,2019年11月18日**赢造建筑公司***分公司开具承兑支票,可以视为**赢造建筑公司***分公司同意付款,对新创源建材公司主张以开票之日为付款时间予以支持。由于双方对该笔交易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可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新创源建材公司主张按4.75%计算2019年11月19日至2021年12月1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5,765元,并未超出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对**赢造建筑公司***分公司提出利息过高的抗辩不予采纳。3.关于保全费。保全措施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案纠纷系因**赢造建筑公司***分公司违约而引发,新创源建材公司为此支付的保全申请费,属于**赢造建筑公司***分公司违约给新创源建材公司造成的损失,新创源建材公司就其负担的保全申请费4,000.21元提出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新创源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淮北市**赢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县分公司支付***县新创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566,197.8元及违约金66,680元;二、淮北市**赢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县分公司支付***县新创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57,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765元;三、淮北市**赢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县分公司支付***县新创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保全申请费4,000.21元;四、对上述判决主文所涉款项,淮北市**赢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县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的部分,由淮北市**赢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0.21元,由淮北市**赢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县分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赢造建筑公司***分公司是否应当给新创源建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765元。2019年**赢造建筑公司***分公司从新创源建材公司购买加气块,欠新创源建材公司57,400元。2019年11月18日**赢造建筑公司***分公司开具57,400元空头转账支票给新创源建材公司,新创源建材公司至今未能收到加气块货款57,400元,**赢造建筑公司***分公司给新创源建材公司造成银行利息损失客观存在。一审法院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对新创源建材公司主张按年利率4.75%,计算2019年11月19日至2021年12月1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5,765元,认为未超出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赢造建筑公司***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淮北市**赢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鑫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