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淮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安徽黄梅戏艺术职业学院、安徽天淮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8民终17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黄梅戏艺术职业学院,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学院路**。
法定代表人:苏斌,该学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冬冬,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勇,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益,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天淮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金寨路**新鸿安大厦705-707、709。
法定代表人:屈志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群,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华,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黄梅戏艺术职业学院(以下简称黄梅戏学院)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天淮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淮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9)皖0811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先后于2019年8月12日、2019年9月2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梅戏学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冬冬,被上诉人天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群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上诉人黄梅戏学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勇,被上诉人天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群、崔建华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2019年9月6日,上诉人黄梅戏学院提交解除委托手续告知书,告知本院解除对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冬冬的委托。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梅戏学院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9)皖0811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依法扣减工程款69473.88元及不支付利息;2.依法判令一审诉讼费、二审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涉案工程并未进行审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1年3月15日签订《建筑加固工程合同》,约定由被上诉人承建上诉人专业课2#楼加固工程,合同约定金额为328676元,对于增补工程量及变量另行计算,同时约定支付方式,但关于该工程并未进行竣工验收,导致未进行审计,目前仅有一份安徽华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由于上诉人是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艺术类高职院校,相关的工程建设及款项支付等均应有严格要求和标准,涉案工程应当进行审计;二、关于安徽华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评估报告效力,上诉人认为该份评估报告的金额不应当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在该评估报告中明确记载,该股价报告自完成之日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在有效期内,如因相关因素原因,有效期不应超过半年,该报告在2016年3月5日完成,距今已长达3年之久,早已过了有效期,况且,在评估报告中有明确说明,估价结果只是将估价对象客观存在的价格或价值揭示、显示出来,估价结果不应当被认为是对估价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因此被上诉人以估价报告的金额作为起诉依据缺乏法律基础;三、该项工程并未竣工验收,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后付至工程总款的95%,验收合格后留5%为工程质保金,且不计算利息,本案工程并未进行验收,应当预留5%的质保金,同时该工程由于没有经过审计,涉案工程款还未到合同约定的支付节点,被上诉人也未举证证明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那么对于工程款的支付理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同时对工程进行审计后确定支付的工程款项,由于相应的程序并未履行,且合同约定不予计算利息,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不应当计算利息;四、由于评估报告的失效,以及工程未进行审计,为避免诉累,上诉人愿意以已失效的评估报告金额的91%进行该款项的支付。庭审中,上诉人增加上诉请求及理由,即涉案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且未实际使用,也未验收合格,一审法院对工程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事实认定不清,本案应发回重审。
天淮公司辩称,一、一审认定安庆市审计局对安徽华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价款为771932.03元的事实予以肯定,且被上诉人早就将该项工程全部竣工后交付给上诉人,上诉人也早已使用至今,上诉人于2018年4月19日共计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合计40万元,现上诉人以该项工程未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及评估报告已过有效期,对抗被上诉人的全部工程款项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二、审计是国家建设单位的行政监督,双方合同中没有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所以上诉人以双方工程未经审计作为抗辩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评估报告的效力,我方认为评估报告是上诉人委托,审定金额经施工方同意,评估单位出具的报告合法有效,上诉人在评估报告出台后,并未反对评估结果,在安庆市审计局对上诉人进行审计时以及上诉人会议记录中均认可该评估报告的结果,因此该评估结果应为双方认可的工程造价金额,至于上诉人提出审计报告揭示工程的造价价格,没有揭示可实现价格,这是上诉人混淆商品的使用价值和商品的交换价值;三、关于工程竣工以及时间节点,工程竣工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工程竣工验收的义务是上诉人,该工程自完工至今达8年之久,上诉人从未对工程质量提出过异议或要求履行返修的义务,该工程一直由上诉人占有、管理,依法视为上诉人使用了该工程,至于上诉人没有按照该工程的设计要求进行使用,与被上诉人没有关系,根据审计报告,是工程建设主体质量问题造成的;上诉人提出发回重审的理由是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工程质量是反诉请求,不能作为对抗工程款支付的抗辩请求,不能在本案中进行处理。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天淮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371932.05元(原告称诉状有笔误,庭审中称剩余工程款应为371932.0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3月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关于讼争的加固工程总价款问题。查明,原告与被告在2011年3月15日签订《安徽黄梅戏学校专业课2#楼加固工程合同》,合同第七条第1项约定,“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方式承包,数量根据实际图纸尺寸按实结算,经安徽中兴(应为安徽中信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预算价为工程总金额338842.16元,在此基础上下浮3%,实际为328676元包干,如需增补工程量及变更另行计算”。工程竣工验收后,原、被告委托安徽华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施工的工程造价进行审定,送审造价为963218.80元,审定价格为771932.03元,原告的经办人裴高峰代表施工单位于2015年11月25日在审定签署表上签署“同意”。被告对前述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同时也对超出合同增加了工程量的事实不否认。2017年安庆市审计局对被告新校区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2017年12月7日出具的审宜投报﹝2017﹞184号审计报告对前述专业课2#楼加固工程的审定价格并未提出质疑。虽然被告单位在院内党委会议定事项中议定对新校区建设工程中部分评估工程的债务化解提出学院支付评估价的91%作为最终支付结果与承建方签订协议后支付。但被告与原告并未就讼争的工程价款协商一致或达成符合院内意见的协议。在诉讼中,被告没有足以反驳有关工程审价审计的相反证据,对案涉工程总价为771932.03元的审价结论,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关于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利息问题。查明,原、被告签订的上述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合同工期“如无特因,在2011年4月15日完工”,第七条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中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根据乙方(原告)备料款支付金额大,时间紧迫,材料涨跌变素大,甲方(被告)先预付乙方总工程量的30%,粘钢结束后再付工程总款的50%,施工完毕后付至工程总款的95%,验收合格后留5%为工程质保金,甲方不计利息,如无问题在一年后退给乙方”。在履行合同中,由于增加了工程量,工期延长,双方对工程价款不能确定,直到2015年11月对涉案工程造价送审。被告分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18年4月19日被告通过政府财政专户给付原告200000元,被告总共向原告给付工程款400000元。涉案工程也已竣工使用并超过合同约定的一年质保期。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付清工程款的利息有事实根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据此,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就被告在加固签订合同,原定包干价为328676元,因在履行合同中实际增加了工程量,经有关工程咨询公司造价审定工程造价为771932.03元,安庆市审计局对该审价结果未予否定。截至2018年4月19日,被告已给付原告工程款400000元,因被告仅同意按审定价的91%付款,对余款未付,因而发生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加固涉案工程的工程款经相关工程咨询机构审定及政府审计局审计,被告理应按此支付工程款。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给付工程款利息的要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但其主张利息的时间可自被告于2018年4月19日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时起算,被告应承担发生本诉讼的全部责任。据此,判决:被告安徽黄梅戏艺术职业学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天淮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371932.03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受理费6879元,由被告安徽黄梅戏艺术职业学院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亦未对原审证据复核。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371932.03元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二、逾期利息是否应予支持;三、上诉人主张本案应发回重审理由能否成立。
关于争议焦点一,上诉人黄梅戏学院对超出合同增加工程量的事实予以认可,涉案工程价款亦由其委托安徽华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审定,审定价格为771932.03元,天淮公司对该审定价格予以认可,一审法院依据该审定价格认定涉案工程总价款并无不当。对于应付工程价款,双方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为“甲方(黄梅戏学院)预付乙方(天淮公司)总工程量的30%,粘钢结束后再付工程总款的50%,施工完毕后付至工程总款的95%,验收合格后留5%为工程质保金,甲方不计利息,如无问题在一年后退回给乙方”,双方并未约定竣工验收是工程付款的前提和条件。现双方虽对工程施工完毕并无异议,但对是否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双方意见相反,黄梅戏学院认为该工程至今未竣工验收、未交付使用,天淮公司主张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却不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天淮公司要求支付全部工程款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应按双方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总款的95%,剩余的5%为工程质保金,待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成就后可由天淮公司另行主张。涉案工程完工后,2015年11月25日,黄梅戏学院委托安徽华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审定后确定了工程总款,此时工程总款的95%已具备支付条件,但黄梅戏学院仅支付天淮公司400000元,并未付至合同约定的工程总款的95%,还应向天淮公司支付工程款333335.43元(771932.03元×95%-400000元=333335.43元)。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2015年11月25日,涉案工程总款的95%已具备支付条件,该95%的工程款应当自2015年11月25日计付利息,一审法院判决未付工程款自2018年4月19日起支付利息,未超出前述时间范围,天淮公司对此亦未提出上诉,视为其对一审法院判决的利息计算起止时间予以认可,故黄梅戏学院的此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争议焦点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或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黄梅戏学院所抗辩的工程质量问题依据法律规定可另行主张;对于涉案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可以依据在案证据予以认定,且不是双方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条件。故黄梅戏学院请求将本案发回重审的理由于法不符,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安徽黄梅戏艺术职业学院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9)皖0811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安徽黄梅戏艺术职业学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安徽天淮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333335.43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上诉人安徽黄梅戏艺术职业学院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被上诉人安徽天淮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879元,由上诉人安徽黄梅戏艺术职业学院负担6165元,被上诉人安徽天淮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71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37元,由上诉人安徽黄梅戏艺术职业学院负担1377元,被上诉人安徽天淮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庆中
审判员  胡 毅
审判员  崔 智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严正
书记员王丹红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