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3财保1513号
申请人:临清市年沣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村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天淮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金寨路327号新鸿安大厦705-707、7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临清市年沣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天淮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账号为3400××××0953账户内的银行存款35万元。申请人临清市年沣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出具的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清市年沣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天淮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账号为3400××××0953账户内的银行存款350000元。
案件申请费2270元,已由申请人临清市年沣轴承制造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