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929民初2090号
原告献县双起建筑器材厂。经营场所河**省献县。经营者马成成,男,1985年生,汉族,住河**省献县。
被告***。
被告韶关市大福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韶关市。
法定代表人江俭民。
被告武汉市光明建筑劳务有限公。住所地湖**省武汉市市。
法定代表人陈明成。
经审查,原告在立案时提交的证据为:其于2014年9月1日、2014年10月8日、2014年10月9日与三被告分别签订了三份《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合同中出租方为原告,承租方分别为三被告。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起诉状及其立案时提交的证据,原告与三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在一个案件中进行共同诉讼,原告应依法分别提起诉讼。本案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献县双起建筑器材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02元退还原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常玉炼
审判员 孙立正
审判员 杨建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清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