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05民初240号
原告:曲江区马坝镇长龙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城北府前西安置门店**B9-16门店。
经营者:廖广翔,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公民身份号码:440************619。
被告:广东大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城东南华开发区首层。
法定代表人:江某1。
原告曲江区马坝镇长龙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诉被告广东大福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曲江区马坝镇长龙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江区马坝镇长龙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曲江区马坝镇长龙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 判 员 梁 红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廖 颖
书 记 员 赖卓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