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05民初776号之一
原告:韶关市旭宇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武江科技工业园内韶关市光华机电五金商贸城A3幢124号首层商铺。
法定代表人:洪义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羽洲,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熙,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大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城东南华开发区首层。
法定代表人:江俭民。
被告:贺海和,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
原告韶关市旭宇机电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大福建设有限公司、贺海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原告韶关市旭宇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市旭宇机电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6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2630元,由原告韶关市旭宇机电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颜少珠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玉琴
书 记 员 李彦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