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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区孟河顺时珍副食品商店、杭州林莺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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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27民初3509号之一
原告:新北区孟河顺时珍副食品商店,住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南大街。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泽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恒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梨川红川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林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左口乡雌龙源村富安前2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北区孟河顺时珍副食品商店与被告广东恒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林莺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新北区孟河顺时珍副食品商店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北区孟河顺时珍副食品商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北区孟河顺时珍副食品商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36元,减半收取3118元,保全申请费2170元,合计5288元,由原告新北区孟河顺时珍副食品商店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