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胜建设有限公司

宏胜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兴德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782执40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宏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兴德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济开发区文武西路47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宏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兴德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782民初9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宏胜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四川兴德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宏胜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材料款622588.2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四川兴德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四川兴德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四川兴德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四川兴德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四川兴德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车牌号为×××的车辆一辆,本院已轮候查封,但车辆下落不明暂未实际扣押。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兴德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四川兴德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四川兴德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四川兴德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对被执行人四川兴德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宏胜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四川兴德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782执400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