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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金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04执280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金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东路94号2号楼1区12层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4月25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河南省金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4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金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管理费3329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3297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金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款项251956元;案件受理费5926元,减半收取计2963元,由被告***负担。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省金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有1144.48元,本院已扣划并发还至申请执行人。
2、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伊金霍洛旗阿镇公园街西西苑小区B#楼262(房屋产权证号:13××86)的房屋一套,但本院系轮后查封,暂无法处置。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1144.48元,债权尚余287071.52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河南省金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毛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