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金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牛国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4执139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金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城东路94号楼1区12层5号。
法定代表人:王霞,董事长。
被执行人:牛国涛。
被执行人:侯晓洋。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金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牛国涛、侯晓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豫0104执99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金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2月13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电话传唤其2019年6月25日到本院接受询问,经传唤未到庭;
四、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前往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19年7月20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
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对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金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河南省金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1、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2、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晓明
审 判 员 李鸣鹤
审 判 员 孙富春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长松
书 记 员 马明明